生产安全工作计划范文合集5篇
时光飞逝,时间在慢慢推演,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工作发展,此时此刻需要为接下来的工作做一个详细的计划了。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计划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生产安全工作计划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生产安全工作计划 篇120xx年上半年,我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建设部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着年初确定的“重基层,抓源头管理;强监管,抓过程控制;落实责任,抓完善机制”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重点,强化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等工作,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稳定。现将我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一、建筑施工事故基本情况
今年1-6月,全区共发生四级重大建筑施工伤亡事故7起,死亡8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起,死亡2人;乌鲁木齐市1起,死亡2人;克拉玛依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城地区和喀什地区各1起,各死亡1人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最快的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xx年同期持平。
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2起,死亡2人,占事故总数的28.6%,占死亡总人数的25%)、起重伤害(1起,死亡2人,占事故总数的14.3%,占死亡总人数的25%)、坍塌(2起,死亡2人,占事故总数的28.6%,占死亡总人数的25.0%)、触电(1起,死亡1人,占事故总数的14.3%,占死亡人数的12.5%)、物体打击(1起,死亡1人,占事故总数的14.3%,占死亡人数的12.5%)
二、上半年做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1、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xx]12号)中一把手“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从二○○六年起,自治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地、州、市委员,一律换成各地、州、市建设局局长(主任)。并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州、市建设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切实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理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找准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稳定,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观念转变为先导,实现管理方式的创新。由经验型管理向技术型、专业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的被动型管理向事前预防的主动型管理转变。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治理和整改上,防患于未然。
3、按照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要求,于今年3月初和7月初,组织召开了由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厅长)主持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会上,分析通报了20xx年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生产情况;讨论了20xx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传达了建设部召开的“各地区建设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四次会议精神”。就我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通报分析了20xx年上半年建筑施工及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生产情况;听取了七个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高处坠落等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讨论修改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并要求各地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部署了20xx年下半年建筑施工及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工作。
4、根据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三位一体的工作架构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建设厅又组建了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和牵头我厅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安全生产、在役工程全寿命质量安全、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安全、抵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四个方面的安全工作,负责落实到有关处室,建立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强化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能。
(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各施工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宣传贯彻到每一个施工现场,每个作业班组;每个作业人员,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同时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效率、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努力在建设系统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2、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大力推广脚手架、支模、基坑支护等计算软件从技术装备上保障安全生产,从硬件上做到本质安全,从本质上为遏制或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提供技术手段,使企业的安全生产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由安全监督总站牵头,安全协会会同新疆通易神机软件开发公司于6月28日,在建设大厦举办了建筑施工现场设施安全计算技术规范要点专题讲座,参加人员280余名。
3、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先后培训建筑电气技术和操作人员751人,建筑起重指挥、操作、安装维修人员508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加强新进入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实行持证上岗。
4、针对我区部分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欠缺的现状,我厅先后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操作人员等岗位安全知识培训,截止6月底,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1500人;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364人;安全资料员238人;安全监督员130人。
5、20xx年建筑施工有18家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了19起伤亡事故,死亡21人;为解决这些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了解掌握不够,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问题;举办了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管生产的副经理、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及项目监理工程师90人的警示教育培训班,并对项目经理重新进行了安 ……此处隐藏7512个字……建议,工作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目 录
一、 安全工作目标
二、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三、 提高管理及业务素质,加强机构人员配备
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会议
五、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奖罚
六、 强化项目管理、制定达标计划
七、 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监督管理
八、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九、 合理使用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十、 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工作